安全验收评价应对评价对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安全生产保障内容及对策措施落实情况符合性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仍需强制执行。
在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中,报告需按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的要求进行编写,该文件第4节要求: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对象前期(安全预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安全卫生专篇等)对安全生产保障等内容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的具体设计、安装施工情况有效保障程度;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在试投产中的合理有效性和安全措施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价对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与实际开展和演练有效性。
但现阶段,部分安全评价技术人员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未对评价对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安全生产保障内容及对策措施建议落实情况符合性评价,也未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与实际开展和演练有效性进行符合性评价,导致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要素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