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需要安全评价
答:安全生产法中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三要求
也就是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且应为三求。
第二种情况需要安全评价
答: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第十二条(生产、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达到一定量)需要取得许可,并每三年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三管理(设计专篇、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运行后的现状评价)。
3)其中需要注意的就是:需要取得危险化学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也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4)生产、储存的企业和使用达到一定的企业每三年一次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