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做节能生产评估评价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2、主管单位
节能审查机关
(1)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核
A.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B.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C.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D.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无需审核,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A.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B.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C.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跨省项目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3、适用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