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上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关于验收,2017年10月1日以前为审批部门组织验收,2017年以后为自主验收:
A.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B.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