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可以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机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办机构:各地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机构:各市区文化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zui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所需材料
(一)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五)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所需材料
(一)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二)验资报告;
(三)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
(四)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七)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未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