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撤三要怎么办
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以下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1、发票。
2、合同(或协议)。
3、广告物品。
4、包装物。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7、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有关更多详细内容,欢迎来南阳企常青面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