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为了防止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囤积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就是常说的商标“撤三”。
一、撤销理由
被撤销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内没有使用。
二、提前撤销申请前的调查
(1)商标所有权人系公司主体的,公司是否存续,是否被注销或者吊销;
(2)是否在中国进行使用
(3)商标的使用形式与注册是否一致
(4)注册核对使用类目是否一致
查询途径:网上搜索、商标注册地实际调查、工商查档。
三、申请撤三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商标注册人答辩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五、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商标权人系公司,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六、审查期限
一般自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月。
七、撤销注册商标复查申请
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前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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