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完结的市场主体。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水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带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1.“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须公示。
2.市场监督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1.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zui长不超过30天。
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1.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1.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2.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况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单子签名。
3.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