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二十二条;
3、《关于公布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申报条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十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为:
1、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且要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6、公共场所应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申报材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18~49周岁流动人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美容店提供美容师资格证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提供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等)。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生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卫生和计生窗口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由卫生监督所对受理的申请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监督所领导审核;
4、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需延期的,经卫生和计生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向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