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证”是指哪两证?
“两证”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内地居民、台港澳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四)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好处?
实施改革后,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将实时共享。
个体工商户要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只需在工商部门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但需注意一点,其他涉税事项仍需按照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营业执照有什么效力?
实施改革后,新颁发或换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个体工商户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到税务部门直接办理涉税事宜。
(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否设立过渡期?
一是对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是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是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而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办事便利,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实行强制换照。
(八)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五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两证整合”是面向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五证合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共同点是两项改革都是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九)原有的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何处理?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
对于部分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比对进行赋码。为防止赋码错误,个体工商户可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机关核对后将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码段嵌入新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以便于个体工商户在其他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银行帐户开户等业务。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办理注销登记有什么变化?
改革实施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原登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