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则主要有哪些?
答: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一般禁止性规则共7条,主要有:
一条(规则第四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该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的,包含4种情形: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五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该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第三条(规则第六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含有党和 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第四条(规则第七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 (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五条(规则第八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六条(规则第九条)是,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 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规则第十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除了一般禁止性条款,还列举了一些特殊禁用情形。如:行政区划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字号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名称行业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名称组织形式禁用规则(规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限制性规则主要有哪些?
答: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一般限制规则共5条,主要有:
一条(规则第十五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十六条)是,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三条(规则第十七条)是,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四条(规则第十八条)是,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十九条)是,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除了一般限用条款,还列举了一些特殊限用情形。如: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两条:
一条(规则第二十条)是,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一条)是,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醉 稿及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字号限用规则6条:
一条(规则第二十二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三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 级”“醉稿及”“醉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三条(规则第二十四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四条(规则第二十五条)是,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二十六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六条(规则第二十七条)是,企业不得使用曾经给予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行业限用规则两条:
一条(规则第二十八条)是,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九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