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金融机构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3,市场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也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由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高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稿及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