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是报告表,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
1、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
(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
(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