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