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以及相关印制合同、发票等;
2.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据、收款证 明、进出口报关单据等;
3. 商标使用体现在机关、监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4. 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中;
(2) 商标使用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3) 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4)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等。
(二)商标使用在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点面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 的用品等;
2.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服务购买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提供服 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鉴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