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标准-南阳水土保持方案代办

更新:2025-11-21 07:30 编号:38031287 发布IP:115.49.63.42 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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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新标准与规范修订  根据2025年的新政策和技术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标准与规范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更新,结合水利部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范文件的更新

  1.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2024年修订版)

  实施时间:2024年11月24日起正式施行,替代2014年版。

  修订重点:

  优化章节结构,补充了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和县级综合规划的具体要求;

  强化水土保持功能维护与提升,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新增现状评价、需求分析、规划目标与规模、实施效果分析等内容,覆盖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全流程。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水利部令第53号)

  适用范围: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实施及验收等全链条管理要求。

  分类管理:

  报告书:适用于征占地≥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的项目;

  报告表:适用于征占地0.5-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1千-5万立方米的项目;

  征占地<0.5公顷且土石方<1千立方米的项目无需审批,但需落实防治措施。

  (二)、技术标准与要求的调整

  1. 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细化

  方案需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范围、目标、措施及投资,重点要求弃渣场选址合理性、表土资源保护措施、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性等。

  新增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的要求,若弃渣场位置或等级变更需补充报告。

  2. 审批流程优化

  分级审批: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域项目由上级部门审批。

  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审批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结。

  技术评审时限:报告书审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监测与验收要求强化

  大中型项目需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设施自主验收需公开结果并备案,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产,重点核查措施落实、弃渣场合规性等。

  (三)、新增政策方向

  1. 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纳入水土保持专篇,提出预防和治理对策,尤其针对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 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乡村振兴、城市生态修复相结合。

  2. 数字化与智慧化管理

  推行遥感监管、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探索水土保持“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和智慧化管理系统。

  3. 信用评价与责任落实

  - 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对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典型案例与工具支持

  工程造价软件更新:如“一算通2025”软件,同步水利部新编规及定额(如《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支持全周期造价管理。

  地方实践:河北省2025年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强化水土保持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

  (五)、实施时间节点

  废止旧规:2025年4月1日起,1993年至2023年间发布的十余项旧版编规及定额废止,全面启用新标准。

  治理目标:2025年全国计划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2万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目标提升至72.83%。

  2025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核心变化体现在规范整合、分类管理细化、审批效率提升、技术标准严格化及数字化监管强化等方面。建议相关单位及时更新技术工具(如造价软件),关注地方实施细则,并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二、方案编制的核心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核心要求是确保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法规与政策符合性1. 依法编制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编制。

  适用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建设活动。

  2. 适用范围

  涉及土地平整、土石方挖填、弃渣堆置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工程、矿山开采等)。

  3. 审批程序

  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开工手续。

  (二)、技术内容与科学性

  1. 基础资料调查与分析

  明确项目区自然条件(地形、土壤、植被、降雨等)及水土流失现状。

  分析项目对原地表、植被、水系等生态系统的扰动范围和强度。

  2. 水土流失预测

  定量或定性预测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及危害,包括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

  3. 防治目标与标准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防治目标(如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等)。

  达到“三”要求: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4. 防治措施设计

  工程措施:挡土墙、排水沟、沉沙池、边坡防护等。

  植物措施:植被恢复、绿化带建设、乔灌草结合等。

  临时措施:覆盖防尘网、临时排水、拦挡设施等。

  管理措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

  5. 监测与监理

  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内容、频次及方法。

  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制度,确保措施有效实施。

  (三)、可操作性与适应性

  1. 因地制宜

  结合项目区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类型及工程特点,设计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对敏感区域(如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2. 技术规范

  - 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等技术规范,确保措施科学合理。

  3. 动态调整机制

  方案需预留调整空间,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优化防治措施。

  (四)、公众参与与生态保护

  1. 公众意见征求

  - 涉及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公示方案内容并征求公众意见。

  2. 生态优先原则

  优先保护现有植被、水系和表土资源,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注重生态修复,促进区域生态功能恢复。

  (五)、实施保障与后期管理

  1. 责任主体明确

  建设单位作为水土保持责任主体,需将方案纳入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2.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编制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明确资金来源。

  分析水土保持措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3. 验收要求

  工程竣工后,需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核心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需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工程建设的平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终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资质与人员要求1. 编制单位资质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及管理制度;

  专职技术人员≥10人,其中职称或注册工程师≥2人,中级职称≥4人,水土保持背景人员≥1人。

  2. 技术负责人要求

  需具有职称且主编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提供近3年工作证明。

  四、监管与责任强化

  1. 全过程监管

  采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与分类管理。

  对未编方案、擅自变更措施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高罚款50万元,并追究责任人。

  2. 验收要求

  - 设施验收需由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原监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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