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和年度全面检测可以由一家单位实施吗?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为确保其稳定运行,应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年度全面检测。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做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内容已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全面检测的必要性;
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这两项工作的单位,经常会提出质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与年度全面检测单位是否可以由一家单位实施?
大家是众所纷纭,有的人认为不可以,认为“实施单位不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有的人认为是可以的,认为“实施单位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即可”
那么到底可不可以呢?
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119.gov.cn)”,可以发现大多消防相关的单位,在注册公司服务范围时,均涵盖了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测。
这就说明了很多单位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测服务工作都是可以开展的,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说明,从事维护保养就不能从事全面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