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防法》的贯彻和实施,特别是以往恶性火灾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惨痛教训以及执法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更应使我们认识到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性。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