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字画作品,从著作权法上,作品发布之日起,作者即拥有了著作权。
什么叫发布?
即向社会公开,出版、刊登、展览、表演以及专门就该作品到版权局登记。
字画等艺术作品的侵权,法上规定的侵犯17项权利,则属于“改编权”,亦在17项之内。
这样的侵权属于剽窃——抄袭或窃取(别人的著作)。
如果是自己学习、教学等等未涉及盈利,无所谓;
如果是稍作改头换面,以自己名义发表即严重侵权。
现在对于市场上假冒作者名义的字画,已经太多太滥了,连作者也顾来“打假”了!
附著作权法关于作者17项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目前,业界对于美术作品“抄袭”的认定方法,得考虑四点:
(1)创作时间的先后;
(2)是否是演绎作品;
(3)是否纯属巧合;
(4)是否只是临摹学习。
这四点还涉及到一个“接触”的问题,是接触性临摹,还是非接触性临摹。
如果是非接触性临摹,作者在临摹创作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思考和表现手法,往往作品与原作有一定的区别,这一般归类为演绎作品而不是“抄袭”。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途径的传播,很容易为作品的侵权搭便车。
从判定标准来看,主要是从原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三点来比对。
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三种:
(1)普通观众测试法,又叫整体观感法,是从大众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强调的是大众对该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不对思想和表达做技术上的区分。
(2)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根据相关艺术专家、律师等对作品中思想、表达进行剥离,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诸如思想、公知领域等滤掉,而后将剩余的作品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判定是否具有艺术家个人独创性的,而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内外部测试法,就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两种方法相互协助佐证。
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还得根据美术作品的使用年限,是否已艺术家死后50年的历史作品,比如艺术家庞茂琨对一些古典油画的改编,一样具有自己的原创性,不涉及侵权。
或者我们对一些宋元明清绘画的临摹学习,你对作品临摹得一模一样,也不算侵权。
当然,美术作品的侵权,主要在于认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认定的条件和方法、原创性的界定标准、侵权的例外原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有关系。
从著作权立法思想来看,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那么在界定抄袭的时候是否会思考“人文关怀”和利益平衡原则,毕竟著作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