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在我国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为了明确权利归属,有利于作者日后维护自身著作权相关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制定实施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规定各类作品的作者都可以到身份证所在地的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省版权局)办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手续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版权登记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4)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5)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6)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7)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8)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9)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1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1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2)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加以明确的一种作品,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什么需要版权登记
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经过登记的作品有利于著作权交易的进行;个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地体现个人创作的自我价值;企业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创新实力的表现。
三、版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而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有伤风化,比如具有宣扬封建迷信、宣传邪教、鼓动叛乱等内容的作品,则不在保护之列。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之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