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网站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站备案采用网上申请方式,(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如果是交互式网站,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后,还需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备案须知”中下载(或联系网安大队民警提供相关表格)并填写相关表格,将表格报送至公安局网安大队,当面查验审核。
如果网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信息有变化,应及时登录平台进行变更。
如网站关闭,应及时登录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注销网站。
经过公安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互联网站会在网站首面下面一行的鲁ICP备案号的右侧显示鲁公网安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