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公司运营管理中,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之间,难免会有一些资金往来,如股东从公司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等。这类往来款,剪不断理还乱,挂账金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就越容易出问题。现在监管部门很关注这类往来款,其中的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那么,股东从公司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有哪些税务风险?南阳企常青小编给大伙分析分析。
股东从公司借款
1
个人所得税风险,税率为20%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及规范股东从公司借款的问题,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对“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
3
增值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从公司借款,相当于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了“D款服务”,可能会被认为上述“视同销售”,而被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