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应留意哪些合同细节?
01 许可类型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如果仅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人不得自行使用且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人也有权自行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商标外,许可人有权自行使用,亦有权许可其他方使用,则应选择的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
建议避免使用前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称谓,例如“独&家许可”等;除明确许可类型外,建议同时以使用场景对前述许可类型作具体解释。独&家许可并非商标法规定的概念,虽然一般情况可能被理解为是指“独占使用许可”,但可能导致争议。
02 许可期限条款
1. 许可期限一般约定。
如无特殊考虑,建议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后即开始。
2. 许可期限到期时的特殊安排。
3. 自动顺延安排。
对于按照使用期限计费(例如每年100万元)或按使用数量计费的许可方式,双方有可能约定自动顺延,但一般会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书面告知终止。
03 许可地域条款
许可地域范围不能超过其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侵犯其他方的权利,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A公司仅在中国大陆享有X商标专用权,若A公司许可B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X商标,则B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X商标,将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但如果B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使用X商标,既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之内,可以进一步限定许可区域,但被许可人需要确保该区域能满足己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超出许可区域使用,则被许可人既是违约,也构成侵权。
04 许可商品与服务条款
如前所述,许可人既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核定使用的全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也可以仅授权被许可人在某一个或某几个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商标。因此表现在条款上也就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商标在核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一般可表述为: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商品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种模式:商标限定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一般可表述为:被许可人的使用许可授权仅&限于下列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如需要变更应经许可人同意并另行签署协议: 。
第二种模式下,被许可人应确保符合己方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05 许可使用费条款
一般而言,许可使用费的付款模式可以分为固定费用模式和浮动费用模式。
固定费用模式下,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许可备案程序完成常常作为一个付款节点。
浮动费用模式是指:以与生产销售相关的比例作为许可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可参考一定期限内的销售额或一定期限内使用商标的数量,并可依需要加入zui低固定费用等多种许可费用组合。
此两种付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但后者在合同条款上更复杂一些,需要考虑明确被许可人定期提交生产销售数据的义务,即定期报告义务,以及许可人查询相关数据的权利,包括会计账册、库存单等。许可人还可以考虑增加被许可人数据造假的严重违约责任。
06 违约责任条款
除了一般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外,对于许可人来说,比较重要的就是对“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约定一个比较清晰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固定违约金+按使用数量计算违约金”的组合,并约定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