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诊所需要的审批材料
对于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拟开办私人医疗机构的法人,应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或登记证明;
2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
3、 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5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
6 、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7 、选址报告
8、 场所使用权报告
9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二、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人员
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房屋
① 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②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③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设备
① 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② 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③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④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⑤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扩展资料
(1)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当地卫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之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做出答复,对于不予审批的给出理由。
对于同意审批的,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论证,并同步公示,卫计部门综合专家初审意见及公示反馈建议,并报科室合议,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对于拿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申请人,就可以进行诊所的装修施工了,装修施工结束以后,要医护人员到场,相应的设备进场,要有环保公示,消防和环保验收合格。
(2)诊所执业许可证登记审批
1 、执业登记的办理条件:
①《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②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③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场所
④ 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执业登记应递交的材料:
①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③ 医疗机构用房的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
④ 医疗机构的建设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⑥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花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⑧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⑨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⑩ 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3、执业登记审批程序
①提出申请:设置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登记申请
②专家实地验收:相关专家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③审核和评估:实地验收完毕之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评估
④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⑤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还没有进行正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带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拿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刻制印章,到银行开户,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和统计登记。
四、开办中医诊所
开办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別《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办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规定口腔诊所标准问题:
1、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2、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3、人员:
① 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②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4、房屋:
①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②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设备:
① 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② 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口腔检查器械 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