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前期经营过程中,企业经常遇到当期纳税申报“零申报”的情形。那么有哪些影响以及理解误区呢?南阳企常青财税jin天陪你唠唠。
要点一:个税“零申报”可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问: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那么,如果个税“零申报”,实际没有缴纳税款,能否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答:可以正常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要点二:增值税“零申报”记录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问:我的公司去年全年增值税有过“零申报”记录,是否影响公司去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答: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因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当年不得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视同连续3个月。
要点三:申报数字为零不能免除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
问:企业当期申报数字为零,是否无需申报?
答: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企业无论当期纳税申报表有无数字,都应当履行按期纳税申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