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对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向企业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2.实行“宽进严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配套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事前实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面签制度,事中完善公转私(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和银行账户退出机制,事后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查机制等。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留存面签的视频、音频等资料。将依法对留存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3.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 规定申请查询。
4.企业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业务,以及企业在试点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5.开户需两人见证面签